壹、計劃緣起

       對整體表演藝術來說,藝術、行政、技術三方的協力合作,可以為觀眾帶來好的演出品質與觀賞經驗。其中對於人力資源之管理與發展,是提升整體工作人員素質與健全環境之重要任務。

       近年,隨著台灣表演藝術之演出製作水準與劇場環境設備日趨提升,對於劇場技術的專業技能也更加重視;然而根據就業現況,多數劇場技術人員以接案維生,屬無一定雇主之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其工作機會多經工作夥伴口耳相傳,無具體依據來評估聘任標準;而表演團體也在資源與資訊有限的情況下,面臨技術人員素質不均或人力不足,造成人事蒐尋成本增添與演出品質控管之問題。因此,劇場技術人力的系統化與制度化,已有內外環境的迫切與需要。

       證照制度對整體產業而言,不僅掌握了人力的品質與資歷,更建構了一個專業所應具備之倫理價值,藉由一種科學、制度化、可具體衡量的技能證明,來標準化專業的工作態度與能力,引領整體產業之服務與技術提升。在台灣表演藝術環境日趨成熟之下,專業證照制度的推行,對於劇場技術從業人員、表演團體或演出場地管理單位來說,都將有其依循的工作原則與安全保障。

       社團法人台灣技術劇場協會,多年來致力於人才培訓與提升,在整體藝術生態以及長期發展等考量,且逢民國100年底職業訓練法規修法,可由全國性非營利團體向勞動部申請自辦認證,經核定後可成為等同於技術士證照之發證單位;另協會於2013年獲國藝會「藝文社會企業創新育成扶植計畫」的資源挹注,種種契機與助力,促使協會著手推行「劇場燈光技術技能職類測驗計畫」。

       本計劃期望透過專業技能之檢測,為劇場技術建立一具公信力之檢視標準,保障劇場從業人員工作權利與公共安全,藉以創造專業價值,增進劇場技術人力素質服務水準,進而提升整體表演藝術產業之發展。

貳、計畫內容 

       依據民國100年底,我國職業訓練法修正第31條第1、2項(註1),可由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意即可由協會主動提出申請,並完成相關內容,申請通過之後,將可頒發與技術士同等級之證照。本計劃比照勞動部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標準開辦,在第一次測驗之後,將檢送相關資料送勞動部審查,希冀獲得核定認可,可頒發與技術士同等級之證照為目標,以使擴大其社會公信力與效用。

       承續本會歷年辦理之相關培訓、調查及研究的累積成果,持續與各界請教,已期獲得產業界最大共識。一方面邀請產學界專家研議制定技能檢定規範,(包含職類名稱、等級、工作範圍、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相關知識等),並依照規範進行命題;二來與多所劇場技術院校合作,辦理模擬測驗;三者尋求勞動部與民間認證機構之協助,提供本會在辦理認證與試務相關工作意見諮詢,如測驗方式、評分標準、報名及考試等事宜。依目前規劃,技能職類測驗分為學科與術科二階段,符合標準者,將頒發證照,預計於民國104年上半年進行第一次測驗,未來預計每年開辦至少一次。

參、計劃目標

       本計劃未來努力之短、中、長期目標如下:

短期目標(1-2年)

  1. 為擴大社會公信力與效用,本計劃將以勞動部之標準籌備與開辦考試,積極推動勞動部之核定,期望未來將可頒發與技術士同等級之證照。
  2. 因應技能檢定測試,開發系統化培訓課程,為從業人口建立多元而有系統的培訓管道,厚實技術劇場人力資源的基礎,激勵整體產業技術之升級。

中期目標(3-5年)

  1. 對相關單位進行遊說,將認證納入劇場管理、人員聘用規則、補助申請、劇場勞動安全等辦法,透過與產官學夥伴合作,擴大技能認證的影響力與效益。
  2. 經由認證制度的引入,強化劇場技術教育之重要性,提供培訓教學評鑑有實質衡量指標,並減緩教育體系與勞動市場之間的落差,達到學以致用之效。
  3. 將認證制度與培訓課程納入協會常務業務,穩定非營利組織之財務來源,以支援協會之其他業務辦理與永續經營,為技術劇場提供長遠服務,以達促進表演藝術發展之宗旨。

長期目標(5年以上)

  1. 藉由認證制度之推動,來提升整體表演藝術製作品質,促進產業發展,並增進社會大眾對表演藝術行業之認同。
  2. 在台灣表演藝術豐富多元的創作優勢上,透過認證制度之施行有方,提升台灣劇場技術之水平,未來可成為兩岸華文地區之師法對象,並進一步打造華文世界表演藝術領導地位,發揮台灣的文化實力與影響力。

肆、計劃效益

       本計劃施行,預計有以下幾項效益:

  1. 增進劇場技術人力素質服務水準

       透過認證制度,確保從業人員的技能水準及專業能力。認證也提供一個多元學習、檢測自我能力的機會,將刺激從業人員對行業技術的重視及加強琢磨,提升整體人力素質水準。 

  1. 保障劇場從業人員工作權利與公共安全

       劇場技術工作有搬運重物、高處及暗處作業及系統架設等具危險性的工作內容,透過技能職類測驗,可以確保從業人員皆俱有相關的安全意識與知識,能確保從業人員執業時的安全,並能防範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發生。 

  1. 創造劇場技術人員專業價值

       技能職類測驗之認證是對從業者專業的肯定,有助於增加就業優勢,提升全體產業專業素質,並藉由證書的證明,使劇場技術工作者獲得社會的信賴與尊重。

  1. 提升整體表演藝術產業之發展

       透過認證制度的健全,銜接教育體系與勞動市場之間的落差,並使專業人才之選、訓、育、用有所依據,掌握人力資源,進一步提升演出製作品質與水準,促使整體表演藝術產業共同向前邁進。

伍、結語

       台灣目前的劇場技術技能知識正在大量輸出,如何持續地提升與維持優勢,是整體台灣技術劇場界必須面對之課題。人力資源是產業發展之關鍵,隨著知識經濟對於專技人才的需求愈來愈大,認證制度成為一個產業的健全化、人力品質控管之重要基石。而認證制度之健全,則有賴於密切與勞動市場、教育體系相互合作搭配,以達「學、檢、用」合一之目標。

       社團法人台灣技術劇場協會為全國性民間社團,目前會員人數遍及學界與業界,長久以來,協會致力與產、官、學三方各界夥伴合作,推行舞臺技術水準之提升、技術劇場教育與訓練的研究發展、增進技術劇場從業人員之工作權利及工作保障等事務,多年耕耘之下已逐步累積豐厚的社會信賴與實力,做為認證辦理與發行單位,均已具相當公信度。今適逢勞動部職業訓練法修法,國藝會資源挹注之契機,以及多年來各界的支持鼓勵之下,落實認證制度時機焉已成熟,未來無論是否通過勞動部審查,認證與培訓制度皆是協會責無旁貸的任務與使命,需要持續與長遠性的推行。

       創新的意義來自於對現況的改變,創新的發生來自於每一小步的努力與進展,認證制度雖非一全新概念,在其他行業已行之有年,但對於台灣劇場技術之勞動市場,仍是一具意義性的突破,亦是厚實整體表演藝術產業之重要基礎,需要各界夥伴的認同與支持,共同創造產業價值,將台灣表演藝術與文化實力,進一步向上向前邁進。

 

註 1:
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
       前二項機關、團體、機構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審查費數額、認證職類、等級與期間、終止委託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二 
       依前條規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前項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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